长江三峡工程和中国环境问题的新闻与综合报导 全球首家环境保护中文电子刊物 二00一年五月三十日
总第三十三期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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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48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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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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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转载】 ※※※※※※※※※※※※※※※※※※※※※※※※※※※※※※※※※※※※※※※※※※※※※※ 【系列报导】 ◆累积型水污染是三峡工程的最大隐患 ──雷亨顺教授谈三峡库区环境问题 【编者按:雷亨顺,重庆大学西南开发研究所教授(已退休),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著名 的环境保护问题专家。1992年七届人大二次会议讨论三峡工程时,曾就库区的环境保护问题表达了他对上 三峡工程的忧虑。十年过去,已届七十高龄的雷亨顺教授仍继续研究三峡库区的环境问题和移民问题。本 文根据国内各报刊所发表的雷亨顺文字,由萧美红综合整理。】 雷亨顺教授认为,累积型水污染是三峡工程最大的隐患,如果现在不高度重视,一旦问题出现,“今后就 是黄金堆成山,也无法进行治理。” (一)水污染治理三种模式 对目前中国水污染治理,他举出三种基本模式: △ 淮河模式(流动的河流型治污)。国家目前正采取强制行政措施对种类污染予以治理:对企业施行“关、 停、并、转”,扣留企业负责人要求企业限期达标的极端做法也曾使用。目前这类水污染已有好转,但未 得到根治。雷亨顺认为,淮河模式在中国这样独特的政治经济体制下不失为一个办法,但前提是淮河未断 流,在淮河上也未筑坝。
△ 滇池模式。这是对小容量湖泊(滇池面积为297平方公里,约120万立方米)进行治理的模式。滇池的病
症是“生物癌”,国家已投入40亿,对其周边环境进行限制,停建宾馆、停止设旅游点。据估计,滇池近
二十年的产出是20亿,为治污费用的两倍,可谓得不偿失。今后至少还要投入数十至上百亿才有根治的希 △ 密云水库模式。这是首都北京生活用水唯一来源,政府对其实施绝对封闭的保护政策。密云周边不准建 企业、搞旅游,有专人严密巡逻。为此,北京市政府专门拨款,作为当地财政补贴。
三峡水库属于哪类模式?雷亨顺教授认为都不是:它是建了坝的、它容积达数百亿立方米、它的地位与北 (二) 三峡库区水污染情况 长江和三峡库区水质污染情况怎样呢? 有资料表明,长江流域污染水已达22.4%,与1991年相比,1997年长江水污染比例上升了15.3%,严重污 染水从0上升到了5.4%。长江沿岸排入长江的废污水总量过150亿吨,是淮河的5倍多。长江沿岸城市岸边 污染带长达500公里,流域59个大中城市中有35座不同程度缺水。 国家环保局对长江干流水质连续三年的监测表明,重庆至涪陵段污染最为突出。长江上游污染80%来自重 庆。98年4月环保局的数据表明,重庆每年排放工业废水10亿吨,处理率不到60%,达标排放不到50%; 沿江城镇每年排放生活污水3.5亿吨,基本未处理就直接排放;99年2月检测数据为:库区污水年排放量13 .3亿吨,工业废水处理排放达标率66.38%,生活废水处理排放达标率6.8%,年产生活垃圾52万吨。沿江两 岸城镇有几百个露天垃圾堆,直接、间接入江垃圾上百万吨;全市境内90条主次河流,四分之一严重污染。 在长江流速减缓后,污染度将升高14.6到34.5%。这还没有将库区3.6万平方公里的水土流失面积算在内。 而三峡库区,除接纳沿岸的工业及生活污染物外,白色污染和船舶垃圾突出。库区各种船只除两条豪华游 轮外,其他大小船只都将污物、污水和粪便直接排入江中。 (三)蓄水之后 已经污染的水体,在三峡蓄水之后会怎么样呢? 建坝使得长江上游的水流流速从2.66米/秒减至0.38米/秒。与自然流动状况不同,建坝后水库底层的水是靠 机器拉动以进入大坝入水口的。越靠近大坝,机器的拉动力越强,三峡大坝拉动力作用距离最远达20公里。 于是,距大坝20公里之外的地方,水面下的水流实际呈相对静止状态。三峡水库长达600公里,蓄水400亿 立方米,大面积的静水造成污染物将不断堆积。目前,由于每年至少发生一次洪水,污染物大都被带走。 而三峡大坝建成后,这一自然排污因素不再存在,与建坝前相比,长江生态已出现质的差别。 这一状况出现后,有没有办法挽救?雷亨顺认为:一旦严重污染情况在三峡库区出现,将面临无可救治的 危险。因为目前国内三种治污模式均不适宜三峡水库:淮河模式的前提是要保证水是流动的;滇池模式的 前提是水系面积不大,所以可以下狠心通过“换血”的办法来治理;密云模式的前提是完全封闭,靠补贴 过日子──只有首都可能享受这一待遇。 雷亨顺认为,现在中国政府对污染的重视程度,在许多方面都有进步。首先,扩大了外迁移民量(出重庆 外迁的有7万),减小了库区环境压力;其次,实行退耕还林政策,减小水土流失量;再次,对一批污染 重的企业实行关闭,并说可以把这些倒闭企业的职工按外迁移民来对待;再次,国家计委投资几百亿,在 三峡经费单列环保费,专门建30个污水处理厂和废品处理站(重庆目前只有2个污水处理厂)。但他认为 这些都还不是治本的办法。 就生态与发展、环境与生存的关系问题,雷亨顺认为就全国而言,的确不能太理想主义,不能太强调环保; 但三峡的环境问题有特殊性,必须特别强调环境问题,因为一旦出现严重污染,是无法收拾局面的。同时, 这个问题具有紧迫性:2002年底就将进行第二次截流,水库尾水已逼近丰都。一旦处理不好,中国势必要 犯人口问题那样的历史大错。这样的错误一旦出现,不知要付出多大的代价、不知要几代人才调整得过来。 (四)三年后,谁吃长江水? 雷亨顺认为,如果三峡段及上游(包括支流)地区政府与民众,从现在起就树立起高度的环境意识,深入 发动,大张旗鼓地做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环境治理措施,防治三峡累积型水污染或许还有解决的希望。 但眼下政府所表现出的,恰恰是普遍地掩盖真相。从三建委的层次来说,是怕给三峡反对派以口实;从库 区地方政府的层次来说,是从本位出发,只考虑自己的局部利益。年年前往库区考察、走遍三峡库区每个 县的雷亨顺教授亲眼所见的情况是:库区各县基本上都不具保护长江的意识,没有一个县打算建库后依旧 吃长江水──“各县都在搞自己的水库,打自己的算盘。” ◆污染缠两江 清洁等三年 《重庆晨报》05/15/ 01 巨大污染带缠住两江
在了解城市排污量之前,让我们先看看主城区大的污染带: 寸滩江段污染带:污染源为重庆染料厂、重钢焦化厂、有机化工厂、西南制药二厂,他们使寸滩江段拖了 一条200米─2500米不等的污染带。 嘉陵江段污染带:水质污染重于长江。就污染断面而言,北碚为中度污染,磁器口为重污染,大溪沟断面 为严重污染。其中,双碑、杨公桥、化龙桥、牛角沱、大溪沟、唐家桥沿线,已形成700─6100米 长、13─185米宽的BOD5(五天需要生化处理的总需氧量)污染带。清水溪、特钢、药厂和各种 生活污水,是污染带形成的罪魁祸首。 此外,在特钢、杨公桥、化龙桥、油脂厂还形成了长200─3600米,宽4─185米的石油污染带。 污染带让人直觉到可怕,而数字抽象地表达着我们城市的水质量:每天有75万吨的污水直排两江。在两 江支流中,重污染和严重污染的断面已达39.7%,其中,小安溪河、临江河、綦河、孝子河、磨滩河、 花溪河、怀远河、龙溪河、梅江河等污染特别突出。一些河流已失去了水体功能,水质污染超过IV类标 准,甚至不能灌溉农田。 喝清洁水再等三年 目前,我市仅有唐家桥和渝北城南两座污水处理厂。两厂日处理污水不到10万吨,主城区污水处理率仅 为6.5%。93.5%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排两江。 昨日,市环保局水环境保护处有关人士说,我市主城区两江污水横流的状况将在2003年结束。市环保 局水环境保护处吴忠告诉记者,市政府正在实施世行贷款的“重庆市城市环境项目”之一的“重庆主城区 排水项目”,工程投资37亿人民币。政府将在长江、嘉陵江两岸新建总长73公里的污水截流管线,新 建城市二级污水管线98公里。新建一座日处理污水能力50万立方米的污水预处理站。新建日处理能力 30万吨(唐家沱)和60万吨的(鸡冠石)污水处理厂。 重庆水务集团信息部部长郑强说,我市主城区排水项目包括,将重庆半岛主城区600个排放口分为A、 B、C、D管线,进行污水截流。截流后水质将大大好转,主城区可用上清洁的水。 蓄水后的忧思 到2004年,我市主城区的全部污水不再直排两江。但专家说:我市水源污染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2 003年,三峡大坝蓄水,“高峡出平湖”的结果是:江水流速大大减缓,长江的自净能力下降40%─ 60%,污染物的环境容量急剧减少。加之淹没土壤、城镇、沿江两岸固体垃圾对水质的影响,农药、重 金属的沉淀等等,我市将出现更大的污染带。 (本报记者 罗小光) ◆重庆市紧急治理长江水源污染 中新社重庆五月十六日电 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日前拟定“紧急治理库区垃圾改变库区生态环境”的意见, 并决定在近期实施这一意见。 重庆市拟定并将实施这一“意见”,是因为堆积在江河两岸的三百万吨垃圾严重威胁着长江水源。重庆市 一份主要报纸《重庆晨报》近日连续用大版的篇幅报导长江面临的危害,同时对重庆市饮用水质量进行了 批评。 这家报纸报导说,经有关方面统计,重庆市辖区内的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江河边堆积有历年来堆弃在江 边的近三百万吨垃圾。三峡大坝建好后,库区水位提高,这些堆在江边的垃圾将没入水中,从而严重污染 库区水质,其中,重庆市最受其害。 这家报纸还披露,重庆市环保局今年四月在对全市主城区饮用水源取水口污染调查中发现,在取水口的一 级保护区内,竟有八个排污口,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直接冲进取水口。目前,重庆市有八个供水厂,其中 三个是近年建成的技术设备先进的新厂,而其余五个都是设备老化,条件很差的老厂,这些老厂在水源严 重污染的情况下很难承担起污水净化的重任。 重庆市一些地区的小支流多年来被垃圾和排出的污水所破坏,有些河水已整条河散发恶臭,而市民仍依靠 这些河水生活。在重庆较下游段的奉节县,最近市民拒喝长江水,原因是他们认为长江水在上游经千万人 折腾和排泄,不再洁净。奉节人另找到一条离县城二十余公里处的河流,于是决定自筹资金在此修筑一个 新水库,满足奉节全县人的供水需求。 重庆水源污染问题多年前就有人质疑,但象现在这样公开在媒体上曝光并提出批评还是首次。市民们对此 反应强烈,许多人担忧,重庆地处长江上游,上游水源污染,中下游地区又将如何? 《重庆晨报》对水源污染的报导,已引起重庆市政府的极其重视。已经拟定的“紧急治理库区垃圾改变库 区生态环境 ”的意见决定,重庆市将在二00三年以前,将海拔一百三十五米以下的垃圾进行清理,二00九 年以前,将海拔一百七十一米以下的垃圾全部清除。为此,重庆市将在二00三年前筹建十座日处理垃圾四 千六百八十吨的垃圾处理场,并将在往后的六年间将垃圾处理场扩建到四十五座。同时,重庆市对排污水 问题也已着手研究解决。 ◆三峡库区垃圾成灾 重庆斥资40亿治理 人民网重庆站5月23日报导, 据重庆市政部门的调查表明,三峡库区的垃圾污染十分严重,直接危及长江 的水质。未来10年,重庆市将投入40亿元资金,解决三峡库区日益严重的垃圾污染问题。 重庆市辖区内的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江河边堆积有历年来堆弃在江边的近300万吨垃圾。三峡大坝建好 后,库区水位提高,这些堆在江边的垃圾如不清理,将没入水中,从而严重污染库区水质,其中,重庆市 受害最重。 重庆市这次斥巨资治污将与清理库底垃圾、移民搬迁同步进行。2003年前治理沿江各区县堆放于135米水 位以下的垃圾。2009年前治理沿江堆放在175米水位线以下的垃圾。据悉,到2010年,三峡库区的垃圾日 处理能力将达到9420吨,垃圾处理率超过95%,基本解决三峡库区内的生活垃圾污染。 ◆三峡库区垃圾场可能带来百年隐患 人民网重庆站5月24日报导, 日前 ,三峡库区几十年来形成的生活垃圾引起了有关专家的注意,专家称, 这里两岸垃圾堆埋场已达到六百多处。这些垃圾场不但每天释放着有害的气体,而且产生的有毒渗滤液大 量注入长江后,对水体的影响可能会持续上百年。 据介绍 ,三峡库区生活垃圾唯一的处理方式就是沿江露天堆放或简单填埋,无害化处理率只有8%。专家 呼吁说,要采取环保生物技术来解决三峡库区的固体垃圾问题。 ※※※※※※※※※※※※※※※※※※※※※※※※※※※※※※※※※※※※※※※※※※※※※※ 【特别推荐】 中国潜在的环境危机与可持续发展 ◇黄育川◇ 【编者按:本文节选自世界银行中国业务局局长黄育川先生2000年10月30日在中国国家行政学院和世界银 行学院举办的公共政策和可持续发展高级研讨班上的讲话。黄育川先生既谈到今后20年促进中国经济及其 结构发生变化的三种推动力量:全球化、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在预算收入方面的关系以及住房改革,也谈到 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三个潜在危机即金融危机、就业危机和环境危机。本文题目为编者所加。】 下面我要讲第三种危机,即潜在的环境危机。这是本次研讨班的主题,很多专家会给大家讲课,我只想谈 一些总体看法。首先,我们要看到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并不是没有代价的,其中许多都反映在大家都所能 看到的环境恶化问题上。中国的大气和水污染,尤其是城市地区,在全世界名列前茅。它给中国带来的代 价可以用两组数据说明:其一,仅大气污染一项每年就造成约30万人死亡;其次是经济成本,每年大气和 水污染的损失估计相当于GDP的3%-8%,这是一个巨大的数字。中国经济每年增长7%或8%,而环境污 染的成本占3%、4%或5%,大家就可以看出这种增长的环境代价是非常高的。我简单说一下城市空气污染 问题:中国城市空气中的颗粒物或二氧化硫含量属全世界最高之列,上海某些区有半数儿童血液中的含铅 量高出正常的安全水平。中国每年约有20万人因室外空气污染导致死亡,10万人因室内空气污染死亡,大 约1100万次急诊是由空气污染引起的。另外一方面是酸雨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水污染成为更加严重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中国比在其它国家更为严重,因为中 国面临严重的缺水问题。中国之所以要寻找更多的水源,或是讨论用水渠从水资源丰富的地区向缺水地区 引水,其中部份原因是北方很大一部份水资源被污染。这个问题不仅影响到城市,大约10%的农业用水污 染严重,无法用于农田灌溉,其结果是,严重的水污染造成的粮食损失达100万吨。 中国需要讨论的问题是,环境污染的代价很高,那么解决这些问题的代价又如何呢?我想强调的是,中国 不能忽视环境问题,因为其中许多问题都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成本。这些成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衡量:如 果数百万人生病住院,无法工作,就会造成生产力损失;如果儿童成长的环境中大气含铅量过高,就会影 响他们的智力发育,从而极大降低他们在社会上的生产能力。但是,这些成本也可用其它方式衡量。例如, 由于水污染严重,上海市不得不搬迁水厂,仅搬迁费就高达3亿美元。中国的高层决策者已经意识到这些 问题,并在认真予以解决。大家都知道,中国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煤价低廉,煤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仍将继续 成为主导燃料。但即使以煤为主要燃料,也大有文章可做。中国沿海地区的煤价接近国际水平,但内陆省 份的煤价则低得多,从而鼓励了大规模用煤。由于缺乏监管条例,环境成本又没有在价格中予以反映,因 此不足以形成激励机制,鼓励人们用清洁煤替代污染煤。 价格改革和加强监管会有所帮助,但通过改进投资和项目方式解决环境问题也能发挥作用。中国的主要城 市有许多不该建的效率低下、污染严重的小型燃煤锅炉,取而代之,应该在这些地方建设规模更大、效率 更高的电厂,使用污染较小的燃料、煤或清洁煤。目前,许多小城镇甚至中心城市都鼓励在本地区筹资兴 建小型燃煤电厂,在本地生产能源,其结果是其它地方的清洁燃料,甚至更便宜的燃料得不到利用,这样 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而且所使用的燃料价格也偏高。我们在讨论中国的环境政策时,必须面对中国是一个 贫困国家的事实,有人说我们不能象所希望的那样来保护环境。我认为这是一个合理的问题,但我也想说 的是,这个问题还有许多不同的方面。例如,保护环境的投资方式既能清洁大气、治理环境,又能降低消 费者的成本。我们不应该忽视破坏环境给人们带来的医疗、健康费用损失。大家看到,一些引水工程需要 投资200或300亿美元,其中的部份费用反映出中国因现有水源受污染而不得不寻找新水源。如果现有水 源更为清洁,则建设大型引水工程的需求也会降低。 最后,我想就环境问题阐述如下观点:20年后中国将成为高度城市化的国家,中国经济也会给有限的水资 源带来越来越多的压力。尽管今天我们认识到城市的大气和水污染是一个重要问题,但我要强调的是,中 国的自然发展会对大气和水污染产生更大的压力。如果这些问题现在不解决,那么20年后就会发现,要解 决这些问题不是没有技术手段,就是成本太高,社会不能承受,我们所谈到的高增长率也就无法实现。在 讲话结束之前,我想说的是,环境保护是世行援助中国的重点,我们在中国的投资项目超过200个,其中 1/3都包括了重要的环保内容。中国的许多主要城市都从世行的环保项目中受益,这些项目致力于清洁空气 、改善环境卫生和污水系统、治理大气污染等问题。实际上,我们刚刚在北京开始实施一个重要项目。过 去几年,我们还在湖南、上海等地投资修建燃煤电厂,使这些地区的发电方式更加有利于清洁环境。我们 还投资了许多农业项目。比如,我刚从新疆回来,看到这些项目有许多是以节水为目的的,通过渠道衬砌、 改善灌溉设施,等量的水可以多灌溉30%-40%的土地。我刚才重点谈了一些中国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世 界银行相信中国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过去20年里,有少数几个国家的表现总是超出预想,中国就是其中之 一。但是,将来所要面临的挑战的性质较以往大为不同,中国将不再那么关注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而 更加关心增长的质量,增长能够创造多少就业机会,经济结构如何变化,更重要的是,关心这种增长在环 境方面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全文原载:HTTP://WWW.WORLDBANK.ORG.CN) ※※※※※※※※※※※※※※※※※※※※※※※※※※※※※※※※※※※※※※※※※※※※※※ 【报刊转载】 环境法论坛: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 王明远 ◇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预防性环境政策的最重要支柱之一。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环境行政管理制度,它最先出 现于196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其后瑞士、澳大利亚、法国、加拿大、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以 立法明确了这一制度。及至20世纪70年代,巴西、泰国、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中国等发展中国 家也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些国际组织对该制度的推行和运作也相当重视,如世界银行决定在审 查与开发活动有关的贷款、投资计划时包括对环境造成的潜在的影响,并设立专门的监督组织,要求受援 国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等。 虽然各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幅度、方式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而言,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从事工程建设、开发行为或政府制定规划、政策等的时候,应当于计划阶段或正式实 施前,就其对环境(包括生活环境、自然环境、自然景观、文化遗产乃至社会环境、经济环境等)可能产 生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事前加以科学、客观、综合地调查、预测、分析和评定,提出环境影响和相应防治 计划的报告,并公开说明和审查,作为决定该项目或规划、政策是否值得实施的一个参考依据的有关事项 和程序的法律制度。作为政府制定政策、规划或事业主管机关及环境行政机关在对开发建设活动核发执照、 许可证时考虑的因素之一,环境影响评价仅是整个行政过程的一个环节,属于预防性的事前环境控制。 从环境问题自身的特性来看,其科学技术性和高度利益冲突性决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专业色彩,同时 又必须涵纳民主观念和利益衡量原则,综合平衡从事设厂及开发活动的单位、地区居民、事业主管机关、 相关政府机关、地方政府、环境行政机关等的意思、知识和要求,从而在发展方向上应当调和专业化与民 主化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已经成为各国特别是民主法制国家的通行做法,其基本目的在 于通过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团体的意见和要求,使政府在对污染性设施的设厂或开发活动的审核等 决策过程中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能够充份考虑到生态环境利益,尽量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减 轻和防止环境侵害。 作为行政过程之一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须遵循“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为此,各个国家或地 区大都以不同方式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程序作出规定。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原则规定主 事机关在进行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之前,应当与其他相关政府机关协商并征询意见,并明文规定环境影响 报告书及相关机关的意见,应当依照《情报自由法》的规定对外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主管机关,即环境 质量委员会于1978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业细节规则对公众参与的通告───评论程序(即非正式听证 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外,根据《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机关的任何行为原则上均得审查,因此,虽 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审查,但实务中如果主事机关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没有依 照法律法规进行公众参与程序,造成信息损害或程序损害,或被认为有其他违法现象,有关利害关系人均 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而且在事实上,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具有环境预防意义,美国全国性的环保团体在20世 纪70年代将大部份的力量投入到了《国家环境政策法》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诉讼上,而将规定于各污染 防治、资源保护法律中的“公民诉讼”置于次要地位。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这种状况才有所转变,“ 公民诉讼”日渐频繁。 法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自然保护法》(1976年7月11日)第2条作出原则性规定,以1977年10月12 日的77~1141号命令为其施行细则。根据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公告,公告有应当举行公众意见听 证会和不必举行两种,而包括任何团体在内的公众均得通过公众意见听证会等方式直接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其中环保团体除了可以依法提出反对意见和计划外,当行政机关认为业者所做成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完全或 不正确时,往往由环保团体依法介入提供意见。同时环保团体得在行政机关授权和付费下,拟订环境影响 评价书。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对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作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关于范围文件 (即关于环境影响的范围报告)的公布、公开复审和意见提交,该法第7条规定:“为了徵求意见,从环 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考虑的事项和所要采用的调查、预测和评价方法,根据总理府 规定,项目提议者应当公布范围文件已经准备好的事实,可以在范围文件公布之日后的一个月内对范围文 件进行公开复审”;第8条第1款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如果有人对范围文件有意见,可以在从 文件公布之日起到文件调查结束之日后两周的期间内向项目提议者提交其意见”。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EIS)草案的公告、听证会以及意见提交,该法第16条规定项目提议者应当在向有关政府机构或长官提 交相关材料后,公告EIS草案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且自公告之日起,接受公众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审查;第 17条规定,在公开审查期间,项目提议者应当在相关地区举行听证会以使公众了解EIS草案,并且至少在 举行听证会一周前公告其时间、地点,如果项目提议者因法定事由无法举行听证会,应当尽力使公众了解 EIS草案的内容;凡对EIS草案有意见的人,均可以在从草案公布之日起到公开审查结束之日后两周的期间 内,以文件的形式向项目提议者提交其意见,等等。 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法》(1994年12月30日公布)充份肯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预防功能及公众 参与,并在各个重要环节予以落实:第一,明定该法的目的在于预防和减轻开发行为(含污染性设施的设 厂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藉以保护环境(第1条),各级主管机关 (环境影响评价委员会)中的专家学者不得少于组成总人数的2/3(第3条);第二,规定将环境影响评 价各阶段的说明书、评价书及审查结论公之于众。具体要求是:“主管机关应于收到前项环境影响说明书 后50日内做成审查结论公告之”(第7条);“应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价者,开发单位应办理下列事 项:1、将环境影响说明书分送有关机关。2、将环境影响说明书,于开发场所附近适当地点陈列或揭示, 其期间不得少于30日。3、于报纸刊载开发单位之名称、开发场所、审查结论及环境影响说明书陈列或揭 示地点”(第8条);“前项评价书经主管机关认可后,应将评价书及审查结论摘要公告,并刊发公报” (第13条第3款)。第三,规定应当邀集公众举行公开的说明会或听证会,并对公众的意见作出反馈。具 体要求为:1、由开发单位举办公开说明会。主管机关对环境影响说明书的审查结论,认为不须进行第二 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并经许可者,开发单位应举行公开之说明会(第7条第2款);应当继续进行第二阶段评 价者,开发单位应在将环境影响说明书公告和刊登公报期满后举行公开的说明会;2、由主管机关举办界 定评价范畴会。主管机关应于公开说明会后,邀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相关机关、团体、学者、专家及居 民代表界定评价范畴(第10条);3、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举办听证会。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在收到开发单 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书初稿后30日内,应当会同主管机关、委员会委员、其他有关机关,并邀集专家、 学者、团体及当地居民,进行现场勘查并举行听证会,于30日内做成记录,并送交主管机关(第12条); 第四,当地居民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开发单位的环境影响说明书提出意见。第9条规定,有关机关或当地 居民对开发单位之说明有意见者,应当于公开说明会后15日内以书面向开发单位提出,并告知主管机关和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 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这主要系针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而对于事关本 地环境现状和未来状况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1月29日令发 布实施)也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徵求建设 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15条),但没有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法律规定和程 序保障。 ( 本文原载: 中国环境报 03/3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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